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十六条 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国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可以在保税区内设立营业机构或者办事处,开展金融、保险业务和联系、咨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