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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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海关、边防检查机关在保税区内设立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十一条 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机关经管理局同意在保税区设立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在进出...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福田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 保税区位于深圳经济特区内的福田区,东起...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十二条 市政府鼓励投资者在保税区内兴办高科技和技术先进型工业企业,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国际贸易、仓储业、高科技和技术先进工业,相应发展金融、商贸服务、交通运输、通讯、信息等第...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十三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经批准可以设立贸易企业,从事商贸活动。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保税区内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内可以设立仓储企业,开展保税仓业务。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管理保税区的各项行政事务。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十五条 国内外信息机构在保税区内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开展咨询业务。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管理局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保税区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十六条 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国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可以在保税区内设立营业机构或者办事处,开展金融、保...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管理局对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市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撤销管理局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可以在保税区内设立交通运输、通讯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产业企业。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管理局行使本条例之职权所作出的重要决定,应当向市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或者代表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经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管理局可以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管理局的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资者设立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二十条 保税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向管理局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对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应建立...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以及转让股权或者终止,应当...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税区内禁止设立污染环境、高耗能、高耗水或者劳动密集型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税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实行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法律、法...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由管理局同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按...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税区的房地产转让、出租和抵押,应当到管理局办理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向管理局交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的标准由市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管理局收取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应当用于保税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税区内的工程建设,由管理局依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税区内的公用设施由管理局授权专业公司管理。保税区内的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或者聘请物...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三十条 保税区沿深圳河北岸设立的警戒缓冲区为巡逻警戒专用,不得改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管理局和有关国家机关在保税区的派出机构的用地和配套的办公、执勤用房,产权属市政府,...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贸易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税区生活区房地产的产权不得转让给非保税区的单位和个人,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贸易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可以设立生产资料市场和进出口商品展销市场,并可供应境内非保税区。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贸易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内外产品,可以进入保税区展销;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进行贸易洽谈、订货。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贸易管理 第三十五条 境内非保税区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依法从事...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贸易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税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配件和设备的进口及本企业产品的出口。 经海...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贸易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保税区内企业可以开展设备租赁业务。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贸易管理 第三十八条 除国家禁止进出口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物品外,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流通,免领许可证,不受配...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税收和金融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保税区内生产的产品向境内非保税区销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税收和金融管理 第四十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与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增值税,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税收和金融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的,免征消费税、增值税。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税收和金融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办公用品,免征关税与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增值税...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税收和金融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内非保税区购进货物,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按有关规...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税收和金融管理 第四十四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开设外汇现汇帐户。没有外汇帐户或者外汇帐户资金不足的企业,可以按规定向...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税收和金融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保税区内的外资银行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税收和金融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保税区企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国内外发行股票、债...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出入监管 第四十七条 保税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出入监管 第四十八条 境外的货物可以自由进出保税区,国家有规定禁止进口的除外。货物进出保税区须向海关申报。 从保税区...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出入监管 第四十九条 货物由保税区运入境内非保税区视同进口,由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出入监管 第五十条 从境外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出入监管 第五十一条 从境内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运输工具的通行证件由管理局负责核发。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出入监管 第五十二条 从境内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其他车辆,凭管理局核发或者认可的证件或者标志通行。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出入监管 第五十三条 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供保税区行政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建筑材料...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凭有效护照或者证件,可以从连接保税区和香港的专用通道进出保税区。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出入保税区的人员、货物、运输工具违反国家有关海关、边防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法...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保税区企业及其员工违反有关工商、税务、金融、外汇、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执法机...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规划、土地、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四章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的,由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在警戒缓冲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管理局责令其恢复原状,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保税区内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对管理局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行政...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管理局和保税区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管理局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在保税区内,本条例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规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