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税区内的工程建设,由管理局依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保税区内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局予以协助。 特种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按国家和特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