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税区内的公用设施由管理局授权专业公司管理。保税区内的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或者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