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管理局和有关国家机关在保税区的派出机构的用地和配套的办公、执勤用房,产权属市政府,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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