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贸易管理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贸易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税区生活区房地产的产权不得转让给非保税区的单位和个人,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