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管理局收取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应当用于保税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