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贸易管理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贸易管理 第三十五条 境内非保税区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依法从事商贸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