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贸易管理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贸易管理 第三十五条 境内非保税区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依法从事商贸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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