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贸易管理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贸易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税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配件和设备的进口及本企业产品的出口。 经海关批准,保税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可以和境内非保税区企业相互委托,开展加工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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