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税收和金融管理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税收和金融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保税区内的外资银行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