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税收和金融管理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税收和金融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内非保税区购进货物,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