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资者设立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管理局批准的,管理局应当自接到投资者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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