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或者代表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局发布的投资导向目录,依法予以核准登记; (二)设立经营特定业务的企业,由管理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三)投资者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海关、税务、外汇等管理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开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