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在警戒缓冲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管理局责令其恢复原状,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