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保税区内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对管理局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由管理局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