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由管理局同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向管理局交纳地价款。 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发利用土地的,管理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管理局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