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出入保税区的人员、货物、运输工具违反国家有关海关、边防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海关、边防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机关依法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