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依照本条例开展科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市科普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协调、指导公民科学素质调查和科普工作评估; (三)组织编制科普相关标准; (四)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 (五)组织科普资源普查,建立科普资源共享信息平台; (六)推动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开展业务培训; (七)指导科普志愿者开展科普志愿服务; (八)推动科普合作与交流; (九)组织评选优秀科普作品、科普产品、科普平台; (十)负责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的培育、认定、管理和评估; (十一)组织开展科普理论研究; (十二)依法开展其他科普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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