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