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市科普工作规划要求认真履行科普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