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关于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鼓励创新创造等各项工作要求,并将劳动者科学素质要求列入职业培训、考核和鉴定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