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关于加强科学教育和针对青少年科普活动的各项要求,并将相关工作列入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工作考核内容;在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行科普教育学分制,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