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科普资源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普资源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标准纳入城市规划予以保障。对现有科普场馆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依法改变功能的,应当提供替代设施或者择地重建,并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常年免费向公众开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