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科普资源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普资源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应当将其列入科普资源名录的场所、设施、设备等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十五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开放的除外。 民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履行前款义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申请财政性资金资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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