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科普资源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普资源 第五十七条 认定为科普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规模和固定开放的场所; (二)有一定数量和品质的科普资源; (三)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保障和专职兼职人员; (四)每年向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二百日,国家对特定科普教育基地开放时间另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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