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科普资源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普资源 第五十九条 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受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财政性资金资助。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 鼓励捐助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的建设和运营。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以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设科普设施给予必要的指导、培育、资助。纳入科普基地培育范围的,可以参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国家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可以享受科普基地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