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科普资源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普资源 第五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建设,并积极推动科普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和专业化。 本条例所称科普基地,是指由市、区科学技术协会认定,向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所;本条例所称科普示范点,是指由市、区科学技术协会认定,除科普基地以外其他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