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科技工作者有依法开展科普工作的义务。 保障公民接受科学技术教育、获得工作和生活所需要的科学技术知识、共享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成果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