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