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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