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科普人才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科普人才 第六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扩大科普人才队伍规模,优化科普人才队伍结构,不断提升其科普能力。 本条例所称科普人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在本市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 (一)科学技术教育和科普宣传; (二)科普作品创作和科普产品研发; (三)科普组织管理和科普经营管理; (四)科普活动策划和组织; (五)科普理论研究; (六)其他科普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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