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科普人才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科普人才 第六十八条 依法承担科普责任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确定相关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承担科普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