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市科普工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科普工作回顾和现状分析; (二)科普工作发展目标; (三)科普设施和科普服务体系建设、科普作品创作和科普产品研发、重点人群科学素质提升、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等重点任务; (四)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科普责任; (五)保障措施; (六)其他科普相关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