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 第三十三条 受试者有权随时无条件退出其参与的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医疗机构、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告知受试者退出后可能存在的风险、不良反应、救济措施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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