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 第三十二条 进行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前,医疗机构、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向患者披露可能影响患者作出决定的必要事项,包括使用细胞和基因药物的可能效果、风险、不良反应、救济措施等,并就风险来源、风险后果向患者进行特别提示。患者在理解上述事项的基础上,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属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医疗机构、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向其监护人披露前款规定事项,并由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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