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
(一)细胞和基因药物的临床应用出现严重、非预期的不良反应;
(二)细胞和基因药物出现质量问题;
(三)细胞和基因药物进一步的临床试验数据不能证明有效性;
(四)细胞和基因药物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
(五)其他不符合开展拓展性临床试验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