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 第三十条 细胞和基因药物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开展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前和试验期间,需要就有关问题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审评中心等单位进行沟通交流的,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与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