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 第二十九条 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细胞和基因药物,经医学分析认为获益可能大于风险,符合伦理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审查,并取得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内通过拓展性临床试验用于其他病情相同且无法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患者。
开展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应当已经完成支持新药品上市注册的临床试验阶段,药物注册申请人已经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市许可申请,并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开展拓展性临床试验且获得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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