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细胞和基因产品研发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细胞和基因产品研发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三级医疗机构开展细胞和基因领域的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设立内部临床研究管理机构和研究型病房。
医疗机构的病床用于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期间,经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后,可以不纳入医疗机构平均住院日、床位周转次数、病床使用率以及相关费用指标等考核。
医疗机构的病床用于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期间,经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后,可以不纳入医疗机构平均住院日、床位周转次数、病床使用率以及相关费用指标等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