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集主体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样本采集行为中未明确告知采集事项;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采集细胞及其产生的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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