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细胞的采集和储存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细胞的采集和储存 第十三条 通过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获取细胞进行的血液样本和组织样本的采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企业、科研机构需要通过上述手段采集细胞的,应当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开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