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细胞的采集和储存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细胞的采集和储存 第十五条 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受委托的机构采集细胞前,应当明确告知被采集人采集目的、采集用途、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个人隐私保护措施、被采集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取得被采集人的书面同意。
被采集人属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应当取得监护人书面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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