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细胞的采集和储存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细胞的采集和储存 第十六条 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采集的细胞和产生的数据进行储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细胞采集和储存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