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上市许可和产品生产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上市许可和产品生产 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突破性治疗药物标准、附条件批准上市标准、优先审评审批标准和特别审批程序标准等审评条件的产品,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便捷通畅的咨询通道,支持、协助企业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注册、审评、许可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及时跟踪注册进度,指导企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上市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