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上市许可和产品生产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上市许可和产品生产 第四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服务的规定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地区推荐名单。支持细胞和基因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生物医药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
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给予纳入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或者处于重点地区的细胞和基因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便利服务,推动细胞和基因药物、医疗器械加速上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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