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自愿出资更新改造公共绿地的,出资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更新改造后的公共绿地功能、性质、权属不变。 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