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公共绿地绿化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公共绿地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前,绿化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已建成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绿化建设责任人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变更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