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中的配套绿化用地进行审查,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及有关规定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国土部门在规划验收时,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