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新建城市公园占地面积不足十万平方米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