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改变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城市总体规划调整; (二)因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 (三)其他法定情形。 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不低于改变面积补偿新的永久保护绿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