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绿色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保护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信贷产品及服务。 (二)绿色供应链,是指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理念贯穿于企业从产品设计到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的全过程,使企业的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相协同的上下游关系。 (三)绿色保险,是指保险业金融机构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保护,对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提供的保险产品。 (四)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为绿色产业、绿色项目进行再融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绿色债券可以分为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非结构化融资产品,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结构化融资产品,以及其他绿色债券产品。 (五)绿色融资主体,是指为绿色资产或者绿色项目进行融资活动,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的法人。 (六)绿色基金,是指以促进绿色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投资于能产生环境效益或从事环境相关业务企业和项目的公募基金产